(一)编制中、长期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修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多个处室的职能且对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对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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