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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 : 2020-08-06 17:20:40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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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精神,我省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结合政务服务“四免”优化专项工作,在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组织梳理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及办事指南,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8月6日至8月19日。单位和个人若对本次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20-83260304(电话)、020-83260300(传真)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保中心

  邮    箱:ybj_sybzx@gd.gov.cn。

  邮    编:510630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医疗保障民生领域“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着力实现“群众办事不求人、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全省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发展需要,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改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导向,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8月底前,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务服务“四免”优化专项工作,发布实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医疗保障各级经办服务窗口、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线上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一)强化使命担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建立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强化使命担当,把制定、发布、实施清单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抓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聚焦问题解决。针对当前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领域存在的办事流程不够简化、办理材料不够统一、服务体验不够理想等问题,对照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认真摸底排查,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基层减负。随着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人群的快速增长,医疗保障新政策不断推进实施,基层医疗保障经办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面临较大的经办压力。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促进各地进一步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基层经办负担。

  四、组织实施

  (一)坚持便民高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全省清单作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的最底线,在全省清单基础上再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推行个人承诺制,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切实提升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省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服务”,着力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逐步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三)全面建立“好差评”制度。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畅通评价渠道,用好评价结果,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医疗保障经办每个政务服务事项都可评价,每个经办服务窗口、平台和人员都接受评价,每个办事单位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四)建立调整完善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清单及办事指南发布后,要根据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地址变迁、电话更改,以及信息化手段、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清单及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准确规范。

  (五)加强监督评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把落实清单制度作为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规范经办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评价。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1.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xls

  2.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样表(征求意见稿).rar

  3.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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