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和扩围工作部署,全省将于2019年12月30日全面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及相关品种交易工作。为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品种及非中选品种)。
二、采购周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为一个采购周期。
三、约定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按《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66号)确定采购量执行。在保证完成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约定使用量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在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最终中选品种使用量应符合约定采购比例要求。
四、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品种及非中选品种的支付标准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1号)执行。
其他按《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