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促进医疗保障基金规范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6日至2月10日
联系方式:020-8326024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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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3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邮寄的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东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