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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广东省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3-11-17 15:54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尚未印发)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83260300(传真)  

  邮  箱:ybj_sybzx@gd.gov.cn

  地  址: 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保中心  

  邮  编: 510630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尚未印发)等要求,现将调整优化后形成的《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版省级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清单执行工作

  《2023年版省级清单》出台是推进全省医保经办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群众办事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医保信息化建设和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的具体体现。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2023年版省级清单》,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依法依规做好实施,并不得另行制定市级清单,切实为群众提供规范、统一、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医保经办服务。

  二、推动数智赋能,提升线上线下服务水平

  各地要大力推进经办数字化转型,抓好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群众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群众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各地要不断优化线上服务及事项进度自助查询,实现应上尽上,并持续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体系建设,推进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等基层服务站点办理,及时向申办主体反馈办理结果。

  三、严密组织实施,强化事项办理监测管理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办事指南管理和发布,加强宣传指引,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建立健全《2023年版省级清单》执行情况监测机制,重点监测是否有超规定收取材料、超时限办结业务等问题,实现事项办理全流程监管。同时,各地要定期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特别是基层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规范统一开展事项经办,提高各级人员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省医疗保障部门将适时根据影响省级清单及办事指南继续执行等情况,对清单事项、受理表格及办事指南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27日印发的《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粤医保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

  2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受理表格(2023年版).zip

  3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 .wps

  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wp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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