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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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 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和价格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本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主要是收到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经过归纳初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流程,最终通过167项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单。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16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新增项目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1项、医技诊疗类44项和临床诊疗类122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两年,试行期间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医疗机构需详细测算项目成本并填报成本表,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合理制定试行价格。新增项目试行期间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的政策要求执行。
(三)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住院日费用清单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就医全过程的价格信息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