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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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药品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GY-YD2023-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及《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等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此次国家集采共涉及41种药品,涉及抗感染、心脑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精神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麻醉药等多种治疗领域,中选结果平均降幅58%,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本次集采共有2160余家医疗机构参与报量,约定采购量总量约1.5亿(片/粒/袋/支)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采供应广东省的中选结果、供应清单、备供清单药品以及按联采办有关规定确定的我省残缺规格品种和第二备供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填报第九批国采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基数,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计算的约定采购量。
(二)明确采购周期以及补充事项。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3月30日至2025年3月29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本次集采新纳入医保目录的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注射用磷酸特地唑胺、拉考沙胺口服溶液3个品种,相关中选企业主动提前执行集采中选价格的,其正式的采购协议期可与第九批集采同步执行,正式执行采购协议期之前的采购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产品挂网。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此次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非中选产品价格,按照统一的合同范本重新签订购销合同,并关闭原各平台系统涉及此批药品的采购下单功能。各采购平台需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并强调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责任自负。
2. 做好采购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确保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为确保临床的采购供应,要求各采购平台系统要完善功能,应同时推送订单信息给中选企业和其指定的配送企业予以提醒。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若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医疗机构可采购我省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由省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3. 落实好省级集采与国集采的衔接。第九批国家集采与省级集采重叠的11个品种,各采购平台根据首年约定采购量按2024年1月10日-3月29日的执行时间折算省级集采约定采购量,自2024年3月30日起,执行第九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4.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第九批国采中选品种以其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其采购周期一致。各地要提前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系统调整等工作,开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培训,确保质量、并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使用,保障供应、保障回款。要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本次涉及此类情况的有艾司奥美拉唑镁肠溶干混悬剂、吡拉西坦注射剂型、雷贝拉唑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
5. 加强采购使用情况监测。各采购平台要做好医药采购全流程监测工作,每月报送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等情况。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掌握实际执行进度,当出现中选药品质量或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