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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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文件精神,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42号),落实我省有关河南十四省联盟和江西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江西牵头的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两批省际联盟”)中选结果续签工作。此次续签涉及31个品种,涉及抗感染、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治疗领域,降低了药品价格,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采购周期。按照《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1-01)》和《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1-1)》文件精神,此次续签品种采购周期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
(二)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29号文中除去与第八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叠的头孢噻肟注射剂和呋塞米注射剂外公布的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已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填报两批省际联盟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涉及医疗机构1380余家,合计采购量9100万(片、粒、袋、支)。
(三)明确主要任务。一是做好约定采购量分解,合同签订工作。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时将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加强监测。全省各地医疗机构具体使用的续签品种约定采购量已在文件中予以公布,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进度的监测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相关工作要求请按2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