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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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广东省参加了四川省牵头组织的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以种植体、修复基台、配件包各1件组成种植体产品系统,并根据种植体材质,分为四级纯钛种植体产品系统和钛合金种植体产品系统共两个产品系统类别。为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贯彻落实。此次集采共涉及39家生产企业,40套产品系统。中选产品平均中选价格降至900余元,与集采前中位采购价相比,集采后种植体耗材价格平均降价55%。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
2023年1月20日,广东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号),通过优化收费项目、价格调控和种植牙耗材集采 “三管齐下”降低种植牙的总体费用。明确全省21个地市单颗常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采用全流程调控,并分为3个价区,由各地市按照调控要求确定本地区调控目标值,第一价区和第二价区的9个地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500元,第三价区的12个地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300元,经济发达、人力成本高、口腔种植技术领先的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口腔种植总费用由医疗服务价格、牙冠和种植体耗材费用三部分构成。目前,广东各地市均已落实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医疗服务价格平均降幅超35%,其中,比较常用的“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项目,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大幅下降,最低1078元,牙冠挂网价格平均降50%。大部分地区单颗牙种植牙三项总费用控制在7000元左右,预计全省每年可节约患者费用近4亿元,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得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四川联采办”)公布的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机构范围是指省内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口腔种植体系统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下同)。
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涉及医疗机构共1657家,合计首年协议采购量约28.3万套,占全国总量的10%。
(二)明确采购周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文件要求,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周期为3年。
(三)明确主要任务。一是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和组织签订合同工作。要求各平台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并做好挂网工作,做好与省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二是公布协议采购量。全省各地医疗机构具体使用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已在文件中予以公布,并明确协议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医疗机构要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二是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宣传,指导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后续采购使用的跟踪监测,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