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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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一是做好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二是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水平,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三是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四是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五是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需求,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为做好政策落地,4月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转发《通知》,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一是调整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二是对新冠诊疗方案内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三是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