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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29 15:42:32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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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组织各省组成采购联盟,开展了脊柱类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于2023年9月30日公布了中选结果,本次集采是继心脏支架、人工关节后,国家组织开展的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集采。

  此次公布的带量采购产品覆盖颈椎固定融合术、胸腰椎固定融合术、椎体成形术、内窥镜下髓核摘除术、人工椎间盘置换术5种骨科脊柱类耗材,形成14个产品系统类别,中选结果平均降价84%,进一步释放集采改革红利,减轻群众负担。为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贯彻落实。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本次采购品种范围是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机构范围是指广东省内已通过国家耗材联采办平台填报骨科脊柱类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我省各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共涉及445家医疗机构126393套产品系统。

  (二)明确采购周期。本次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采购周期为三年。

  (三)明确主要任务。

  1.明确中选产品的挂网工作。要求各平台规范骨科脊柱类产品的挂网工作,及时完成相关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和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2.明确协议采购量的使用。公布全省各地医疗机构具体使用的中选产品协议量,并明确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相关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产品。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使用的部件组成实际使用系统,按部件的中选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采购,并记入协议采购量。其中,钉棒(板)系统未使用钉棒(板)部件的,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统内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记入协议采购量;部件不齐全的钉棒(板)系统如同时使用本系统内钉棒(板)部件和本企业不具备的其他企业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钉棒(板)系统记入协议采购量。

  3.明确中选产品系统收费价格。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但不论医疗机构是否选择“含伴随服务”,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均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医疗机构要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二是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宣传,指导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后续跟踪监测,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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