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爱版 > 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22 14:32:54 资料来源:本网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等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根据中选结果,现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此次国家集采的胰岛素是治疗糖尿病的重要药物,患者群体数量众多且需要长期使用,共涉及16个通用名品种中选,涉及11家企业91个品规,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48%,最高降幅近73%,有效降低糖尿病患者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包括品种范围和机构范围。品种范围是指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及中选后供应清单。机构范围包括已填报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的协议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填报确定的协议采购量为首年采购期内需要完成的采购量。

  (二)明确采购周期。该批胰岛素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采购周期为 2 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要求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胰岛素产品挂网工作。采购各方要按照要求在采购、配送以及落地使用的各环节使用标准医保业务编码,做到带码入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各采购平台要做好系统端口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药品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对于非中选产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鼓励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2. 及时签订合同。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协议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各采购平台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3. 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本次集采药品属于医保药品目录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即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支付标准的执行时间与相应的采购周期一致。

  4. 明确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科学指导患者用药,促进用药安全。

  5. 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同时明确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对于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6. 加强采购使用情况监测和考核。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临床使用。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要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各地要加强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监测,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完善相关考核方式,医疗机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生产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预混胰岛素类似物采购组不区分预混比例)相同规格的笔芯类、预填充、特充和畅充类胰岛素产品折算比例为1:1,不同规格的胰岛素产品按照有效成分含量(单位或国际单位)进行折算考核。


分享到: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