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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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2年2月11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2017年3月,《“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明确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确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81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范畴。2020年11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先行在教育、医保领域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
2020年2月,国家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将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作为“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了医保待遇清单制度的总要求、总目标和主要内容。2021年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2021年6月1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医保办发〔2021〕32号),提出利用3年左右时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具体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明确任务目标,包括总体要求、实施步骤等内容。第二部分是规范决策权限和流程,包括严格决策权限、建立重大决策请示报告制度、强化督导落实等内容。第三部分是全面清理规范医保政策,包括坚决杜绝增量、全面摸查清理、治理过度保障、信息系统同步清理等内容。第四部分是统一医疗保障制度,包括统一基本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统一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等内容。第五部分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领导、加强统筹、加强引导等内容。
参照国家待遇清单,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年版)》,明确我省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框架、制度名称、制度设置和政策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基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政策。包括参保、筹资、待遇三部分:一是基本参保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范围,规范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的范围。二是基本筹资政策。规范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筹资渠道;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范居民医保筹资,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三是基本待遇支付政策。统一规范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统一和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待遇水平和倾斜救助。
(三)基金支付的范围。统一按国家待遇清单要求,规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四)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统一按国家待遇清单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不予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是在境外就医的;五是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三、《实施方案》有什么亮点?
(一)统一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三段式保障通道。第一重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分类保障,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2项制度安排,分别覆盖就业和非就业人口。第二重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含部分市的职工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3项制度安排。第三重是医疗救助制度,明确了补“两端”,一端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另一端是对救助对象剩余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综合保障和医疗扶贫功能。
(二)统一基本筹资政策。一是统一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统一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依据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上限按300%确定,下限按60%确定;统一失业人员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缴费基数。二是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个人费率为2%;逐步统一单建统筹职工医保费率,费率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一致。三是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全省累计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四是规范居民医保筹资。国家和省制定最低标准,各市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的标准确定本市标准。优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结构,财政补助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达到2:1以内。五是统一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统一基本待遇支付政策。一是统一待遇享受时间。职工医保按月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待遇,并明确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待遇享受时间;居民医保原则上按年参保,统一规范集中参保期,明确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市可实行按月参保。二是统一住院待遇支付标准。统一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统一支付比例,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左右和70%左右,并进一步规范各级别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统一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三是统一门诊待遇支付政策。进一步规范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的政策标准,减轻群众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四是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统一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按不高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支付比例不低于60%,并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五是统一医疗救助支付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针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人群,统一和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等政策。
(四)统一基金支付范围。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相应医保支付标准,并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明确各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支付范围,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