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立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9月8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双通道”。“双通道”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省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上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等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明确“双通道”定义,将谈判药品和部分慢性病用药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二、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定点医药机构提出更高要求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指导意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二是加强对“双通道”药店监督,建立适度竞争、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四是“双通道”药店应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定期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五是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六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三、完善外配处方流转机制和购药管理,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一是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和医保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二是“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流转。三是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四是强调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
四、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明确“双通道”药品直接结算的具体方式
一是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二是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三是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