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两批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我省参加由河南牵头的十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江西牵头的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两批省际联盟”)均已顺利产生中选结果,为做好上述两批省际联盟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我省参与的河南十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我省参与的江西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两批省际联盟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
1.参与河南十四省联盟的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十四省(市、区、兵团)药品采购联盟报量平台”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豫晋蒙赣粤桂渝贵滇陕青宁新兵团十四省(区、市、兵团)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1-1)要求:医疗机构上报的该药品为最低价中选的,按其报量的100%+确认的待分配量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上报的该药品为次低价中选的,按其报量的90%+确认的待分配量作为约定采购量;其他医疗机构上报的中选药品(除最低价和次低价外),按其报量的80%+确认的待分配量作为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
2.参与江西四省联盟的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我省省平台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JX-YP2021-01)要求:1家企业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为首年约定采购量;2家企业中选的,取首年约定采购量基数的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4)。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采购周期
上述两批省际联盟首年采购周期均从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其中河南十四省联盟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江西四省联盟集采如1 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1年;2 家企业中选的,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两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及时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上述两批省际联盟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相关品种须统一使用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两批省际联盟集采非中选药品(含流标)按相关采购平台挂网规则挂网采购。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二)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合理用药。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算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确保两批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见效。
附件:
附件1:河南十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xlsx
附件2:江西四省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xlsx
附件3:广东参与河南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表.xlsx
附件4:广东参与江西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