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院制剂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参保人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发〔2020〕40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部分进行调整,现请各地组织市域内医疗机构,做好纳入调整范围的医院制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医保药品目录外医院制剂。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发〔2020〕40号)第八条规定,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二)医保药品目录内医院制剂。
1.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根据省药监局最新备案信息,医保药品目录内名称、生产医院、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基本信息有所变更的医院制剂。
2.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调出医保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
二、相关材料
(一)医保药品目录外医院制剂申报材料。
1.《纳入调整范围的医院制剂申报表》(见附件1);
2.《纳入调整范围的医院制剂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请附电子版);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扫描件);
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扫描件);
5.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置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医保药品目录内医院制剂信息变更佐证材料。
1.《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内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请附电子版);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扫描件)。
(三)医保药品目录内医院制剂申报调出材料。
1.《调出广东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申报表》(见附件4);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扫描件)。
三、工作程序
(一)收集材料。请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指导市域内具有医院制剂生产资质的医疗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医院机构申报的原件由各地存档备查。
(二)市级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要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于4月1日前正式发文报送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至省医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工作纪律。医保部门不得向医疗机构收取任何申报费用,全程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相关规定。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