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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4 15:20:49 资料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助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部署,现就新冠病毒疫苗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专项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省内已填报预采购量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

  采购品种范围为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公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中选结果。

  (三)预采购量。

  首三个月采购量为接种医疗机构已填报的需求量。采购周期内的后续采购需求由各采购主体在省、广州、深圳平台当月15日前填报下个月的订单数量,所填报的采购量须履约采购完毕。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的采购周期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周期为1年。

  (二)采购周期内,各采购主体需确保完成预采购量;超出预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无法供应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由医疗机构在中选品种中自主选择替补供应企业。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预采购量,及时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平台严格按照要求,将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中选品种的首三个月预采购量分解至各医疗机构,及时维护中选品种信息,定期公示采购主体采购、使用中选品种情况。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生产企业及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可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任一平台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系统应设置成允许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以提高效率。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协商采购后,应及时通过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合同,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保部门。采购主体应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落实主体责任,保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药监部门要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对不能履行供应供货义务的中选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联合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确保中选品种供应。

  (三)落实结算政策,确保回款。各采购主体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预采购量完成后,各采购主体采购周期内原则上继续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并保证及时回款。各接种单位要提高与企业的结算效率。各地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4-5月采购注射器回款情况报我局。

  (四)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开展对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宣传解读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医保政策要求、重要意义,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认识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压实各方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各接种机构使用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各项信息。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1.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中选结果.xlsx

                 2.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注射器专项采购医疗机构预采购量.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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