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和我省3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1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配套措施。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好国家配套政策,推动冠脉支架生产、采购、配送、使用与现行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政策有机衔接。
二、严格执行中选结果,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工作。冠脉支架集采中选品种按中选价格在省、广州、深圳平台挂网交易,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任一平台采购。非中选的冠脉支架在不高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最高报价7000元/支的前提下,按省内外(含各省集采带量价格)最低采购价予以挂网。同时,各平台要对同种(类)产品的交易价格按高价区、中价区、低价区进行标识,提示医疗机构。已完成任务量或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做好冠脉支架医保支付标准制订工作。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非中选品种设定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两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四、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做好与结余留用等激励政策相衔接,在不下调相应的病种(病组)的分值情况下,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结算,避免重复激励。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管理。各地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使用情况及时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并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