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联采办有关要求,根据《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推进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和使用工作(以下简称“第三批集采”)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范围和约定采购量
品种为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见附件),各采购主体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我省采购量,结合第三批集采实际中选企业数量和各采购主体自主申报的预采购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各地市医保局要将首年约定采购量明确到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医保局明确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 家或2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 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 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 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首年采购周期从2020年11月30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2020年11月29日前做好有关药品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中选结果,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平台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将第三批集采(广东)中选品种挂网,确保各采购主体按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做好其他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调整工作。
(二)畅通购药渠道,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按照采购任务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要求,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切实保证约定任务量完成。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要简单“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三)加强质量监管,保证药品质量。明确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主体责任,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对不能履行供应义务的中选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联合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四)落实医保配套,加强政策协同。
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价格联动等有关要求继续参照《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执行。第三批集采相关药品全省同步执行统一支付标准(另行发文),对部分采购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中选品种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有条件的地方,医保基金可与企业直接结算;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省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开展对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板、印发宣传页等方式,宣传解读第三批集采政策要求、重要意义,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确保第三批国家集采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分工,注重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采购主体执行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进度信息。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好应急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第三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广东)及供应品种清单.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