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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0-01-30 17:17:02 资料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医疗保障力度。疫情期间,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住院、门诊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中央财政补助60%,其余40%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届时由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要求分档结算;确认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同级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确保及时顺畅结算。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住院、门诊均采取按项目付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诊断编码临时使用联合编码,即主要编码J12.800加附加编码B97.200。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医院可临时提高预付额度,采取多种措施,解决临时性政策调整与医保信息系统存在差异的问题,及时结算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项目”两条医保临时结算目录,供收治医院结算使用。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

  三、持续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各市医保部门要与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保持信息畅通,共同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与价格监测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对疫情所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检测试剂盒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及时向采购平台直接发出订单。对采购困难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应急使用。同时,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采购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上报省医保局。

  四、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市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每日共享疑似、确诊患者住院、门诊人数等相关数据。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做好参保患者、非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疑似和确诊患者确认和诊疗流程,建立相关统计台账。自2020年1月28日起,继续执行医保基金支付信息“日报送、零报告”制度。各市医保部门应于每天10:00前向省医保中心报送本市疫情及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预付等情况。

  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报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30日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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