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好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健康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医药采购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 〔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的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防控工作机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动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参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影响救治。
二、多措并举,加大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力度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对于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开展“二次救助”,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医保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负担部分再与财政结算。各地要严格把握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确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
三、优化服务,加强参保患者经办管理工作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参保患者医疗保障权益。做好与收治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预拨医保周转金,及时结算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参保患者相关医疗费用不纳入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要完善协议管理,确保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为由拒绝收治参保患者,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四、全力做好药品、耗材采购工作
医保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指导,确保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的正常供应。要选取辖区内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监测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对出现的药品耗材价格非正常上涨问题,医保部门应采取函询或约谈等手段予以规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涉嫌垄断行为或其它价格违法行为线索。
五、加强调度,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一)建立参保患者医疗保障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自2020年1月23日起,建立疫情和基金支付工作信息“日报送、零报告”制度。指定信息报送联络员,确保及时沟通协调。落实“零报告”要求,每天10:00前向省医保中心报送本市疫情及医保基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情况。
(二)加强医药采购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如出现医药采购、价格等异常情况,要现场核实,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