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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时间:2019-07-29 18:26:52 资料来源:本网

  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9年7月29日至8月9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李劲佩     020-83260220  

  邮箱:gdybdyc@163.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301室

  邮编:510630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9日

  广东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同步扩大生育保障覆盖面,强化基金共济能力,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二)主要目标。按照“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障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性的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1. 明确参保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 实施精准扩面。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强化共济能力。

  3. 统一基金征缴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在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职工医保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与调整机制。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职工医保费率缴费。

  4. 规范基金财务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科目和报表体系,做好基金核算、统计和划转等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5. 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制定科学监测指标,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待遇支付水平提高、全面二孩政策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对基金风险的预警预判,强化收支预算,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水平,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

  (三)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6.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市不得扩大。

  7. 统一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深化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门诊产前检查实行按人头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现在统筹区内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8.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大力查处临时参保、挂靠单位参保等投机参保行为。

  (四)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

  9. 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两项险种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优化管理资源,规范经办流程,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节约经办运行成本。

  10. 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基本信息。

  11. 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健全完善信息统计分析,准确全面记录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支出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和待遇支付等情况,做好基金收支运行分析。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2. 明确享受人群范围。两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按职工医保规定标准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3.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在职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充分发挥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的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纳入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工作全局,有序推进相关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改革,实现两项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协同推进开展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经建立工作台账制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要求,出台本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与中央和省的改革部署相一致,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配套,与医疗保障重大改革部署相衔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宣传解读合并实施带来的政策变化和改革红利,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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