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决定,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围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疗保障经办体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全省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承担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和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等;承担医疗保障统计工作、全省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汇总及初审、基金运行分析、扩面征缴落实等相关工作;承担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经办工作;协助拟定医药价格及医保相关医药管理服务的技术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等工作;协助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经办管理工作;协助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管理;承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共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全体党员加入党支部。党支部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执行,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接受中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统一领导,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参与中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党内活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及时向中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中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好管党治党、强基固本的政治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对涉及本单位重要业务工作,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听取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东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的领导,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开展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工作人员管理;
(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并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七)完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任免,具有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员、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聘任中心主任,并经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决策部署,指导全省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承担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和结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等;承担医疗保障统计工作、全省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汇总及初审、基金运行分析、扩面征缴落实等相关工作;承担广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经办工作;协助拟定医药价格及医保相关医药管理服务的技术标准规范、医保支付标准谈判等工作;协助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经办管理工作;协助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管理;承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个人可依法享受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或医疗保障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医疗保障相关业务;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中侵害其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本单位对其遵守医疗保障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医疗保障服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等渠道对本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障业务进行咨询、查询,对本单位医疗保障管理进行投诉、提出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领导下,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控制等各项制度,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核查医疗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实施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和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部门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财务管理由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监督;
(二)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依法、依规接受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捐赠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五)本单位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规定应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审查同意,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7日经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党组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审查同意后于2024 年1 月1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