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就医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分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康复医疗中心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有关规定,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疗中心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后,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所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问题
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和《广东省实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细则》(粤残联〔2012〕90号)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所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后,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条件的可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各地市医保部门评估盲人按摩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条件时,可将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视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的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