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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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3)》、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第六批集采)中选药品第二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通过广东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填报第六批集采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供应清单。根据国家联采办《关于增补胰岛素集采供应品种清单的通知》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中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生产企业视作同一企业”的要求,诺和诺德的进口分装产品和地产化国产产品为同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广东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六批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六批集采的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通过平台系统组织相关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商及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各地市应切实担负起督促指导责任,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调度,通过调取采购平台数据,现场查看医疗机构入库数据等多种方法,按月监测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强化中选产品履约管理,指导辖区内每一家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对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交易、结算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告,按月向地市和省医保部门报送采购数据。
(三)严格集采协议量的执行。各地要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按月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年,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两年约定采购量合并考核。
(四)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衔接。各地医保部门应发挥好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六)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各地要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指导中选企业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附件:
2: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续签中选品种下一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