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规定,现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统一编码、统一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附件2)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在《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附件3)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须在省医保局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内选择编码及项目收费,其中,广州、深圳两市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在本市医保部门公布的试行项目内选择编码及项目收费,项目编码后加字母“N”予以区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打包收费和六岁以下儿童加收,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有规定的,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并分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打包收费项目)编码后加字母“T”“D”“E”予以区分,省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须在医保部门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选定编码及项目收费。
上述医疗机构开展医保部门公布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申请新增立项。医保部门未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执行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指导价,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应结合现行政府指导价,重新匹配《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价格,并统一对外公布执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上述医疗机构开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打包收费,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医疗器械费用;对同一项目,可根据成本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但应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自主制定价格。
三、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相关配套政策
为确保此次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顺利实施,请各级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医保局及经办机构统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医保标识的导入、更新和维护。各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特需医疗服务、打包收费、六岁以下儿童加收的编码维护,广州、深圳市医保部门同时负责辖区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试行项目的编码维护,经省医保局审核,报国家医保局审定后执行;结合省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提前做好辖区内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与代码导入本机构收费系统;在患者缴费时将收费和结算信息同步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疗收费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尤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部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3.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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