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疫情综合防控措施,促进“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医疗保障工作
落实《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人员身心健康跟踪服务工作的方案(试行)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4号),治愈出院参保人员符合健康跟踪服务方案的医疗费用(含当次就诊合并症、并发症诊疗费用)按规定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沿用疫情期间特殊医疗保障政策,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取消基本医保门诊、住院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全额保障。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隔离期间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核酸检测阳性重新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全额保障。
二、继续做好发热门诊胸部CT筛查医疗保障工作
对新冠肺炎筛查对象在省内发热门诊发生的符合胸部CT筛查工作方案中“筛查要求”的门诊诊疗医疗费用(含因病情需要在当次初诊或转诊的发热门诊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疗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纳入疫情期间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三、做好住院患者CT筛查医疗保障工作
在省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因新冠肺炎筛查需进行胸部CT检查的,当次住院胸部CT检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原规定支付。
非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符合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财政支付,省财政统筹省以上资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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