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1号)工作部署,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我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项目情况
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将中央、部队、武警、省属在穗、在深医疗机构及市属医院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审批权下放广州、深圳市。其后,两市分别制订新增项目审核办法,组织开展了新增项目审核,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公布六批新增项目,试行满1年后向我局申请转归。另外,根据今年2月2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1号)要求,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提出的医疗救治急需、诊疗效果好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由我局统一受理、统一论证、统一审核。针对以上申请项目,我局结合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征求相关省直单位和各地市医保局意见,以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报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最终决定公布以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72个;二是纳入我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个;三是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四是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3个;五是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
二、项目审核
(一)政府定规则。2019年9月,我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并制定了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专家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明确管理权限,搭建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组建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细化专家打分规则,为开展审核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专家当裁判。在组织评审前,我局结合国家、省的政策要求,采用文件函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项目试行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使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工作原理、操作规范内涵等进行梳理,与现行同类项目对应信息进行比对归集,提出前期评估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展现给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由专家独立出具意见,凡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同意立项或转归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确保项目评审经得起临床检验。
(三)过程全监管。加强审核全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所有参加审核的工作人员全部签署保密协议,开展纪律和廉政教育。评审专家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由电脑随机抽选,并在评审前签订廉洁和保密承诺书,确保评审的独立性。项目完成审核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按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其他事项
(一)执行时间。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全省执行,适用范围为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地市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依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按规定程序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含新增试行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医保支付。省医保局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研究确定本次公布项目纳入医保支付问题。
(四)信息公开。非政府定价的项目,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同时,所有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住院日费用清单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就医全过程的价格信息知情权。
(五)动态调整。省医保局将按《广东省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0〕5号)规定,年底前启动新一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申报,并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百姓,让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