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10-08 15:05:54 来源 : 本网
【字体:

  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2024年9月29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8号,以下简称《2024版省级清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策新规,省医保局按照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及“六统一”“四最”等要求,在《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3号)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1号,以下简称《2022版省级清单》)。

  2023年8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在依法依规开展医保经办、优化医保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并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以下简称《2023版国家清单》)出台,首次明确要求省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直接执行省级清单,不再出台本级清单。

  2024年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出台,将“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融入医保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进一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为进一步依法依规强化业务经办,持续提升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省医保局结合相关政策新规和业务实际等,出台了《2024版省级清单》。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

  (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

  三、主要内容

  《2024版省级清单》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正文、事项清单、受理表格和办事指南。

  (一)正文。正文共三点内容,一是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为参保人提供规范、统一、高效、便捷、安全的经办服务。二是推动数智赋能,推动数据共享、一网通办,提升线上线下服务水平。三是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对经办政务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并重点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版省级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级清单。此外,结合长护险试点工作等要求,增加“需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市,可按相关规定开展经办业务”表述。

  (二)事项清单。清单共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等10个主项,35个子项,分别从事项描述、办理材料、办理层级、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备注、设定依据等角度明确了办理要求。

  (三)受理表格和办事指南。受理表格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等17份受理表格。办事指南涵盖35个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服务对象、设定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及查询方式、办理材料、办理流程、流程图、办理时限、评价渠道等内容,切实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化水平,全力打造群众满意的医保经办政务服务。

  四、主要特点

  (一)经办管理更加规范化。一是严格按照《条例》,以《2023版国家清单》为基准,将各地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内涵纳入《2024版省级清单》,提升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父母、配偶、子女扩大到近亲属。二是及时贯彻省各项医保政策。如根据门诊共济政策,完善个人账户支取事项描述和办理环节;根据我省新生儿参保政策,增加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参保表述。

  (二)服务管理更加精细化。一是一件事一次办、同类事集成办。梳理链条式事项,归并整合关联事项。将《2022版省级清单》的个人账户资金归集等2个子项整合为个人账户申办/变更/资金归集,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核定等3个子项归并为职工参保登记的事项描述,实现医保服务名称、标准、规则集成化、关联化管理。二是优化子项。结合经办工作实际,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2个子项。三是删除子项。根据国家及省转移接续有关政策规定,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可全程通过国家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办理,无需参保人另行提供《参保凭证》,删除《2022版省级清单》中出具《参保凭证》子项;因个人账户跨省转移、省内不转移,将原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子项并入转移接续业务。

  (三)经办层级更加多元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我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决策部署,积极打通基层经办服务脉络,省医保局坚持“放得下、接得住、办得成”的原则,持续推进经办服务事项下沉基层。在《2022版省级清单》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基层可办事项,将包括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医保定点机构查询、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等9项服务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绑定/解绑、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等2项服务下放至乡镇(街道)一级办理,并鼓励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医保服务沉下去、便民质效提上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百米”。

  (四)事项办理更加便民化。为便于参保人更清晰、便捷办理业务,一是推进数据共享。大力推进经办数字化转型,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群众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群众免予提交实体证照。二是精简材料。落实《条例》等文件要求,精简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等4个事项办理材料。缩减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2个事项办理环节。三是压缩办理时限。将生育津贴支付等4个子项的办理时限从“不超过20个工作日”调整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要求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号)规定一致,多措并举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理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