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2-00382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0-27
名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文号: 粤医保规〔2022〕11号 发布日期: 2022-11-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9  浏览次数:-

  查看最新政策: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一图读懂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2021〕39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要求,省医保局修订形成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规范管理,推动医保经办精细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2年10月底前,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要求,结合政务服务“四免”(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免提交、政府部门形成的业务表单数据原则上免填写、可用电子印章的免用实物印章、可用电子签名的免用手写签名)工作,修订实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省级清单)。2022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服务调整,执行统一的省级清单,实现所有统筹区执行统一的清单,依据清单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受理表格,实现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好差评”评价全覆盖。

  三、工作任务

  (一)提升规范化程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省级清单作为服务最底线,结合实际,围绕“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按照“只减不增”“最少必须”原则修订实施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市级清单),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办成,推行“个人承诺制”。各地要根据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服务经办的信息变更,动态更新市级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准确规范。

  (二)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持续畅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网+医保”服务,充分用好现代信息技术、移动技术和大数据计算等创新技术手段,提高线上“一件事”可办率,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效率。着力实现一网通办、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逐步将医疗保障各项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推送到互联网终端和移动终端,实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三)提升适老化服务。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对照市级清单,在加强“零跑腿、不见面”服务的基础上,落实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和服务规范,线上线下同标准、同要求为老年人和特殊人群提供经办服务,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服务。各地要结合市级清单事项服务,梳理总结一批通俗清晰、明白易懂的制式图表和手册,公开宣传推广,做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办理指引,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思想重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健全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修订、发布、实施市级清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抓好省级清单的贯彻落实,并于12月底前将修订后的市级清单、受理表格、办事指南及调整说明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加强协同联办。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税务、公安、人社、卫健、民政、乡村振兴、政数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部门间数据共享及服务联办,统筹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业务衔接有序、信息共享顺畅、部门协同高效,持续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效能。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地要把落实省级清单作为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重要内容,主动接受“好差评”评价,畅通评价渠道、用好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各地要及时妥善处理清单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局报告。

  省医疗保障部门适时根据影响省级清单及办事指南继续执行等情况,对清单事项、受理表格及办事指南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8月31日印发的《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粤医保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pdf

  附件2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受理表格(2022版).zip

  附件3 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2版).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