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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2-00205 分类: 部门文件、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5-17
名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医保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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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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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解政策】一图读懂广东省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省医保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以及《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工作部署,为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及中选后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已填报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与购销协议

  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采购周期为 2 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胰岛素产品挂网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本次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并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8号)有关带码入库、带码使用、带码结算的要求,做好编码在信息系统中的应用,请各采购平台和中选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在采购、配送以及落地使用的各环节使用标准医保业务编码。同时做好与上海联采办系统及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药品采购交易情况数据。非中选产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组织签订合同。各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将协议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第六批国家集采药品属于医保药品目录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即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支付标准的执行时间与相应的采购周期一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6号)中,已纳入第六批国家集采的我省“两病”门诊药品,以本次集采支付标准为准。

  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促进合理用药。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五)落实预付和结余留用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加强采购使用情况监测。要落实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确保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将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的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胰岛素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要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采购进度的监测,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

  附件1: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及其支付标准.xlsx

  附件2:第六批国家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表.xls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