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时间 : 2023-01-16 11:29:29 来源 : 本网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工作有关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经研究,现就做好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副主任医师)”“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主任医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为基础,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使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首诊服务价格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执行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的门诊诊查费价格标准。 优化调整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网上就诊诊查费-复诊”项目执行。

  二、临时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的治疗方式,临时新增该项目,同步设置参考价供各地市医疗机构作定价参考,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的具体价格不高于参考价。

  三、优化调整“高流量氧疗”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项目内涵、除外内容,项目价格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

  四、规范氧气灌装服务。医疗机构为有需求的居民单独提供氧气灌装服务的(收费编码:530100001),不得同时收取诊查费,按成本收取相关费用。

  五、医保支付政策。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参保患者,使用“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副主任医师)”、“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主任医师)”等诊疗项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使用“俯卧位通气治疗”诊疗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

  六、做好政策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和临床诊疗规范等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1月16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附件 网上就诊诊查费-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