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大慢性病防治,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负担,近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两病”门诊用药入手完善保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运用医保待遇、招采、支付和完善管理服务等方式,实现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成本总体可控、诊疗规范合理、基金安全可承受、群众减负得实惠。
《意见》明确四项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医保、需服药治疗的“两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三是明确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四是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见》提出三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完善支付政策。加快推进集中招标采购,合理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鼓励开展按病种、按人头等支付方式改革。二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探索第三方药品配送机制。三是规范管理服务。完善协议管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将“两病”防治关口前移。
《意见》对地方组织实施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压实责任。要尽快印发省级配套文件,实现群众在年内享受待遇。二是加强协同。明确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药监部门的职责。三是加强监管。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用好管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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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陈金甫副局长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介绍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