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长者助手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平台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决策公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19-10-08 17:14:19 来源 :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新增项目?同一个项目需要几家医疗机构同时申报方能受理?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项目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广东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不限制医疗机构级别;同一个项目只要有医疗机构申请,市医保局便会受理,不需多家医疗机构申报;省医保局公布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如珠海市医疗机构申请的新增项目,经省医保局审核、公布后,21个地级以上市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执行。


  三、什么项目可以作为新增项目申报,什么项目作为修订项目申报?

  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尚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经验证能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作为新增项目申报。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不宜作为新增项目申报:一是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二是虽然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三是技术尚不成熟,或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四是被相关职能部门取消或废止的项目。

  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项目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要素进行修改的申请,可作为修订项目报送。医疗机构对已制定的价格进行调整的建议,不作为修订项目申报,医疗机构关于调价的建议,可直接向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申请,由各市医疗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医疗机构应向什么单位申报新增项目、需提供哪些材料、什么时间申报?

  医疗机构新增、修订项目的申请,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申报,医疗机构有需要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时需提交正式文件,并附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证明材料,属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证明。

  (四)项目使用的医疗器械在全省统一医疗服务项目中未使用过的,须提供该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明材料。

  (五)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医疗机构申报项目后,通过何种渠道知晓项目的审批情况?

  省医疗保障局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通过和未通过审核的项目,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众可以通过省医疗保障局的官网知晓项目的审批情况。


  六、省医保局组织专家论证时,申报医疗机构需做哪些配合工作?

  省医疗保障局在论证会召开前,将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并提前通知每个论证项目的申报代表单位,由申报代表单位在论证会召开时进行现场答辩或远程答辩。


  七、对省医保局审核结论有不同意见应通过何种渠道反映?

  在省医疗保障局将审核结果挂网公示期间,对于省医保局审核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根据公示文件提供的反馈渠道反映意见。


  八、新增项目试行期间执行什么价格,是否需要向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新增项目试行期间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不需要向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九、新增项目一经批准,是否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不一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原申报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级市医疗保障局报告,由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取消立项建议,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取消。

  (一)项目涉及的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或重点管理类医疗技术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

  (二)项目涉及的关键设备、器械、试剂等相关注册、批复等废止失效。

  (三)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

  (四)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


  十、什么项目可转为基本项目、什么项目可转为市场调节价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原申报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按以下分类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转归申请:经临床证明达到预期诊疗效果、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诊疗范围的项目,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疗效好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


  十一、新增项目转归为基本项目后,医疗机构何时起执行政府定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价格自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之日起在该区域内实施。


  十二、广州、深圳公布的新增项目在什么范围内实行?

  广州、深圳公布的新增项目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实行。


  十三、广州、深圳医疗机构修订项目和转归项目申报、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审核全省的修订项目和转归项目。广州、深圳医疗机构修订项目和转归项目,由广州、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审核并按规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确定。



手机版 无障碍浏览 微信 智能问答 长者助手 微信二维码 手机版二维码

网站地图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 ICP备案号:粤ICP备19157715号

版权所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主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承办: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040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162

联系电话:020-83260264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邮编 510060

寄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