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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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
联系方式:020-83260253(传真)。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邮箱:ybj_dybz@gd.gov.cn
邮编:510630
附件: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2021年10月22日至11月4日,我局通过官网发布《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通过网上方式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详见附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序号 | 单位 | 有关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议:将治疗周期长、费用负担重,适合在门诊开展的治疗纳入门诊共济保障,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理由: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为此提供政策支持。二、治疗周期长、费用负担重,适合在门诊开展的治疗纳入门诊共济保障,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既能提高患者对国谈创新药品的可及性,也能降低医保基金的支出。 | 部分采纳 | 一是我省已出台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将部分国谈药品对应的病种纳入了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并明确不低于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部分病种参照住院待遇保障。二是在本办法中,已明确普通门诊统筹是通过统筹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也就是说普通门诊统筹不区分病种,对所有门诊治疗疾病均给予相应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