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7-03
主题:
符合职工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在妊娠期间发生住院保胎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内容:
广州地区符合职工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在妊娠期间,经主诊医生强烈要求住院保胎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是否按照职工医保要求达到起付线的1600元以上才能医保报销?支付标准是多少?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7-10
答复时间:
2019-07-1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你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3号)第十三条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第十条均规定了生育的医疗费用范围,并明确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按照相关规定,参保人“住院保胎治疗”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目前,我省医疗、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支付标准等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广州市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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