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6-27
主题:
超生儿参保问题
内容:
您好,请问一下,新生儿(第四胎)能否参保?参保之后是否能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7-02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单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广东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明确规定,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因此,持有我省各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新生儿可以按规定参保。

        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汕府[2016]5号)、《关于明确孕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批复》(汕人社函[2018]586号)规定, 新生儿可凭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按新增户籍人口中途参保;参保之后新生儿可以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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