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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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花花
留言日期:
2024-11-29
主题:
工伤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后的处理
内容:
我单位员工(已参保)发生工伤后自行就医,后自行申请工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对于其申请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需由我单位承担。对于此部分费用,部分在其就医时已直接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那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此部分费用应如何处理?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会向该员工或单位追偿?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9
答复时间:
2024-12-03
答复单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情况请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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