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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3-0001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20
名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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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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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口腔种植是缺牙修复的重要方式,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我省种植牙需求高速增长,种植牙服务量居全国首位,同时该领域收费不规范、费用负担重等问题也日益成为民生痛点,群众对口腔种植的高收费、宣传虚假补贴、用低价广告欺骗患者等问题反映强烈。民之所盼,政之所向,202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逐步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采覆盖面,要求将群众关注的种植牙纳入集采范围。2022年5月,九部委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部署“规范牙科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2022年9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方式、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精心组织开展种植牙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口腔种植收费专项治理等四个方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我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的专项治理。

  二、明确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收费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实行“技耗分离”,即“医疗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直接作用对象是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的部分,涉及的种植体、牙冠等医用耗材费用另计。

  民营医疗机构仍按规定自主定价,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其中承诺响应参与口腔种植价格调控的民营医院应按照不高于调控目标定价。

  通过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价格上限,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实现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控,进而发挥对市场价格的参照作用,引导价格偏高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符合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水平制定合理价格。

  三、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目标的涵义

  《通知》中调控目标的设置主要是针对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部费用中医疗服务的部分。经前期调查显示,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为例,医疗服务部分平均费用超过6000元,成为种牙贵的原因之一。按照国家调控目标要求,确定我省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500元,包含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单颗)费用、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费用、医学3D扫描设计建模和打印费、麻醉费、以及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消肿、镇痛药等相关药品费用,不包含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等医用耗材费用,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服务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有所突破可能与患者需要植骨、软组织移植等额外服务有关,调控目标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医疗机构更多的加强自我约束,也提示患者对明显超线收费的警惕和监督,通过对各方预期的不断引导,共同将种植牙医疗服务费用调整至合理水平。

  待种植体集采、牙冠联动价格的结果产生后,将形成我省种植牙全流程价格总体调控目标(包含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

  四、规范整合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除了对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流程调控外,对其他涉及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也进行了规范,统一可收费的项目,整合拆分过细的项目,去除不合理的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将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200多项口腔种植类项目整合修订为15个主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均按这15个项目进行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五、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两级定价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全省21个地市分为3个价区。

  一是各地按照价区划分范围制定本地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对于经济发达、人力成本高、口腔种植技术领先的地市,按照国家政策可申请放宽调控目标,上浮最高不超过20%;属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或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可向申请放宽10%。二是各地按照省制定的项目基准价确定本地区价格。《通知》公布的15个项目基准价是第二价区的最高指导价,第一价区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适当上浮5%-20%,第二价区可下浮,第三价区至少下浮5%,各地市确定本地价格要与地区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匹配,具体浮动幅度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说明理由。《通知》公布的项目和基准价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各地需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有关程序确定并公布本地区的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具体收费以当地医保局公布的价格和执行日期为准。

  六、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此次专项治理贯穿口腔种植从成本控制、价格形成,一直到实际收费的整个过程,不仅对医疗服务项目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且对涉及种植体等耗材进行集采,是系统的全方位的治理。《通知》要求各地抓好政策落实落地。一是加强落地监测。各地市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体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的监测工作。二是规范收费行为。民营医疗机构承诺响应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应按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定价,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公布本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的全流程调控目标。医保部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信息披露等措施,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做好价格警示。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将“做得好”的充分向群众展示宣传,使其更好地发展;将“做得差”的暴露在阳光下,使其误导患者的难度变大。四是实施价格公开。各地市医保部门长期公布并更新辖区内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和项目价格情况,鼓励各地通过手机APP查询等多种方式构建多维度价格公开透明机制,引导患者就医。五是医保部门切实履行医药价格管理职责。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