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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3-00005 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07
名称: 【文件已废止】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 粤医保发〔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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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08  浏览次数:-

  现行有效文件请点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另文下发)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无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的地市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三、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

  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5号)规定,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四、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

  推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的采集、上传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五、加强部门沟通协同

  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制定便捷可行的工作措施,倒排工期,加强调度。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快系统政策配置和验证测试,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系统改造和政策培训,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数据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地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依职能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反映。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