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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2-0030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8-03
名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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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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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2年8月 1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部署,前期省医保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建立了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制机制,明确了调价启动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等有关精神,为科学有序推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区域价格合理衔接,拟进一步完善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机制,指导各地市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评估和调价工作。

  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包括哪些指标?

  统筹兼顾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设置调价启动和约束指标共6项:

  (一)调价启动指标。包括技术成本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和患者医疗费用增幅共3项,主要从医疗服务要素成本变化、医疗服务收入结构、医疗费用控制等三个维度设置。通过合理设立启动指标,引导各地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

  (二)调价约束指标。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医保基金结余和次均费用增幅共3项。主要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社会可承受能力等三个维度设置。通过合理确立约束指标,在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推动价格调整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怎么触发?

  结合评估指标体系,达到启动指标其中2项或以上标准,且未触发约束指标的,可启动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达到1项或以上约束指标标准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四、如何理解专项价格调整?

  除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外,为了配合相关改革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解决或缓解价格矛盾突出、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可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安排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五、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工作如何开展?

  各地市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上述指标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估,可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等实际细化相关评估内容,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和有关政策、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等数据,对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形成评估报告。本年度不实施调价评估的,可每两年开展一轮调价评估;自2022年起,年度内各地需要实施调价评估的,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如何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符合价格动态调整条件的,各地根据国家的要求以及省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严格履行调价程序制定公布价格。在省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中,各地市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在评估年度内高于省内中位数的,或其分类价格指数上涨不符合调价政策的,仅可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宜提高调价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