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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2-0019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5-10
名称: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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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监局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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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

  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各地全面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常态化。2022年1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进一步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并提速扩面,以慢性病、常见病为重点,继续推进药品集采。特别是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深化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改革进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未来将进一步推进集采提速扩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方位推动我省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集采成为常态,稳定社会预期,净化行业生态,促进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经认真总结我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开展调查论证和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联合印发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需求导向、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公平透明、协同高效的药品带量采购机制,2025年实现省级带量采购覆盖国内上市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二)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包括实施范围、采购需求、竞争规则、中选规则、采购协议等5条措施。

  (三)优化提升系统集成的配套措施。包括质量保障、供应配送、货款结算、临床使用、医保支付等5条措施。

  (四)组织保障。包括组织领导、运行机制、宣传引导等3条措施。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需求导向,保障使用。一是加快应采尽采。由省医保部门统筹开展,重点将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省级药品带量采购范围。二是明确采购主体。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采购主体。三是尊重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采购主体根据上年度使用量等因素确定采购周期第一年的采购需求量,由操作的采购平台形成采购清单予以公开,并由采购主体再次确认后形成约定采购量。

  (二)坚持市场运作,促进竞争。一是结合国家关于竞争规则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根据各类药品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二是药品不管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均不设置质量分组。三是进一步细化国家关于同通用名药品合并竞争的原则性规定,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原则,未过评药品要按照采购清单,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的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四是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是指同通用名同剂型,其数量超过3个的,未过评的药品不再纳入我省药品集采范围。

  (三)坚持量价挂钩,以量激励。一是在采购主体按需采购、医药企业自主报价的前提下,创新性提出“梯度报价、按需采购、以量激励”的中选规则,突出运用新增采购量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正面双向激励,实现以量换价,量价挂钩,二是建立中选产品差比价关系,以市场机制来解决降价问题,促进中选产品价格的合理回归,确保临床主流产品使用的延续性和可及性。

  (四)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一是加强质量监管,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对我省中选企业实施“一企一档”管理,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二是在供应配送方面,鼓励药品采购平台建立完善供应链管理机制。三是明确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基金监管范畴。四是在医保支付方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和激励医疗机构主动使用中选药品。同时加强结余激励引导。

  四、《实施方案》的落实要求

  《实施方案》提出以下落实措施:一是明确每年至少统筹开展一次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广州、深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鼓励医疗机构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各级医保部门不得针对采购主体选择不同的采购平台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加强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使用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从单纯交易向供应链等服务延伸。三是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做好政策解释引导,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