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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21-00027 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1-26
名称: 【文件已废止】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文号: 粤医保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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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9  浏览次数:-

  《2022年版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要求,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范围。医院制剂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限于生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院制剂范围。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切实做好落地实施工作

  各地要及时将《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在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健全全省定期报送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的制度。

  各地要完善医保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2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

          6.医院制剂(西药部分).pdf

          7.医院制剂(中成药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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