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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062/2019-0029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1-28
名称: 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医保规〔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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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30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完善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有效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机构范围。全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地市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三)组织形式。按照国家统一组织要求,成立省级采购联盟(广州、深圳市除外),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具体采购工作,并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的安排,完成我省试点扩围采购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分解采购数量,签订购销合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后,及时将我省约定采购数量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县(市、区)及各医疗机构。各地市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1年内完成分解的中选药品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要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集团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于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二)加强质量管理,及时配送到位。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第一负责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中选药品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医疗机构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三)加强药款结算,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扩围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和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挂钩。

  (四)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实施价格联动。除广州、深圳市外,全省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参保人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非中选药品(除中选品种以外,与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品种,下同),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分类确定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第一年按原价格下调30%为支付标准,第二年在第一年的支付标准基础上继续下调原价格30%为支付标准,第三年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在三年调整周期内,非中选药品价格支付标准已下调到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尽快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对试点扩围中选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非中选药品,采集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价格(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品种价格除外),取最低值作为其采购价格。非中选药品在全省无中标(挂网)价的,取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同质量层次、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药品价格作为限价,企业自行申报合理价格。

  (五)通过机制转化,推动联动改革。建立健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以及定额支付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而形成的结余费用全部留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形成医疗服务收支结余,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并及时将其纳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的采购比例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以及用药情况监测和应急处置,保障用药安全。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地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落实试点扩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省医保局负责牵头做好该项工作的统筹实施,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政策,并做好采购任务分解、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省财政厅负责按时拨付基本医疗待遇支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薪酬待遇措施。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监测预警药品短缺,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省药监局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将产能情况如实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告,协助做好中选药品配送保障工作。

  (二)加强监督评估。省医保局将加快建立监测督导机制,充分利用试点扩围监管系统,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完成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相关地区开展重点督查,确保采购各方全面落实国家试点扩围任务。加强试点扩围工作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深化医改等方面成效的总结评估。

  (三)加强正面引导。试点扩围工作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问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社会群众的正面引导和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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