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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1 15:44:23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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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3年1月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当前,恰逢冬季流行性感冒高发期和春运人口流动高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感染合并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叠加的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稳渡过感染高峰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政策落地,1月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转发国家文件,在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文件,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做好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继续延续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二是做好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保障水平。三是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四是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五是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六是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七是加强部门沟通协同,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可概况为“一个延续”“三个优化”:

  “一个延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全额保障,即留观、住院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新冠实施“乙类乙管”后,入院第一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相应的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全额保障。入院第一诊断为其他疾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给予全额保障,其他疾病治疗费用按各统筹地区普通住院政策支付。对纳入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个人封顶线,不纳入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三个优化”:

  一是优化门急诊医疗保障水平。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水平,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

  二是优化在线诊疗医疗保障。优化新冠“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方便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对于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参保新冠患者,在新冠“互联网+”首诊中产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其中提供新冠“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线下特殊门诊保障政策执行。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三是优化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市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冠患者救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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