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迅速组织落实降低医保费率措施 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广东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关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迅速组织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贯彻落实关于降低医疗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二是要求各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为掌握各市落实相关政策情况,省医保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请报送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通知》了解各地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工作进展情况。经统计,全省范围内符合职工医保降低费率条件的有10个地市,分别是: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茂名、清远、云浮。截至目前,符合条件的所有地市均已出台相关降费政策。河源、韶关市虽未达到文件规定的降费条件,但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也主动调低了费率。调整后,全省用人单位平均缴费费率为5.26%,预计全省全年能够为企业减负158.17亿元。